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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仲裁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0-08-04  

						债券代码:118968                                          债券简称:17 国元 C1
债券代码:114329                                          债券简称:18 国元 02
债券代码:149100                                           债券简称:20 国元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仲裁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发行人”或“公司”)2017 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一
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及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本次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
行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善俊、乐莹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进展情况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披露了
国元证券(申请人)与沈善俊、乐莹(被申请人)质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仲裁公告,仲
裁的基本情况为:

    2020 年 3 月 4 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公司因质押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仲裁,
公司主要仲裁请求:(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一沈善俊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
6,108.75 万元、利息 1,253.97 万元、违约金 2,741.43 万元,以及至款清之日止相应期间
的利息和违约金;(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一沈善俊向申请人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
师费 8 万元;(3)请求裁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沈善俊出质给申请人的 1,215 万股河
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72,以下简称“黄河旋风”)股票及其他
权益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第 1、2 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裁
令被申请人二乐莹对上述 1、2 项仲裁请求项下被申请人一沈善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5)请求裁令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二)裁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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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收到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合仲字第 0065 号),经裁决内
容如下:

    (1)被申请人沈善俊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
6,108.75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2)被申请人沈善俊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
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8 万元;(3)申请人在本裁决第 1、2 项及仲裁费范围
内就被申请人沈善俊提供的 1,215 万股“黄河旋风”股票及其他权益的折价、拍卖或变
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申请人沈善俊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合计
535,071 元。

    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仲裁案进展情况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披露了
国元证券(申请人)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贵人鸟公司”)
债券交易纠纷仲裁案公告,仲裁的基本情况为:

    2020 年 2 月 19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公司因债券交易纠纷提起
的仲裁,公司主要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贵人鸟公司立即向申请人偿还非
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6 贵人鸟 PPN001”本金 8,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及
相应利息、违约金;(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贵人鸟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5 万元,
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二)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
第 0907 号),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6 贵人鸟 PPN001”本金人民币 8,000 万元及至本金清偿完
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违约金;(2)被申请人贵人鸟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5 万
元;(3)被申请人贵人鸟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29,2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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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仲裁进展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上述仲裁事项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项,

    中信证券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
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
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
管理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
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
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
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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