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11-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问责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
司(含证券营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进行责任认定和采取问责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年报编制的执行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
年报的编制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
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
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