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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内部审计制度2020-11-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经营

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依据《证券

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

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合规

管理、反洗钱工作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独立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内部审

计人员履行审计工作职责,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内部审

计部门或岗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指通过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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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合规管理、反洗钱工作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评价,纠正违法违规

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增加企业价值,最终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以

事实为依据,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

    (三)全面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活动以及

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反洗钱工作和风险管理工作。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以

风险为导向,关注重要环节和领域。

    (五)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内部

审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在董事长

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为内部审计部门配备适

当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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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

守秘密、廉洁自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审计、财务、

税务、经济、金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

识,以及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内

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

被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为依据,对内部审计事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真实、评价

公正、结论准确、处理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

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业务活动是否

符合规定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与管理进行审计。

    (五)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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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开展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洗钱风险管理

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

    (八)对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进行

检查评价。

    (九)对内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制度、流程缺陷或内控缺失

以及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

    (十)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提出处理建议;配合监管机构、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法违

规的经济案件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可以行使以下

权利: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查阅有关合同、

文件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外币、有价证券、重要空白

凭证、信息系统及实物资产,必要时有权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情况进行查证

核实,复制有关凭证、账页,索取证明材料,对有疑问的情况有权要

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和提供有关资料或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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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业务活动,及时提出制止、

纠正和处理意见。

    (五)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的计

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各种报表和其他财务及业务资料,开放有关的

系统查询权限,提供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重大经济事项和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作出承诺。

    (七)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检查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

    (八)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随时对任何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于每年末拟定下一年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并报董事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

阶段、报告阶段和追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按照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明确项目主审,

确定审计内容,同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

定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董事长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

发出书面内部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

    (二)实施阶段。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重点、范围及审

计方式,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检查有关的业务流程、信息系统、数

据资料、合同协议、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实物等。在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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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详细的审计记录,取得相关资料及证明,经

过取证、分析和评价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改变审计方

案或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主审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长报告,以决定是否扩大审计范围或延伸审计。

    (三)报告阶段。项目主审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作

出客观、公正的鉴证和评价,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经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接

到征求意见稿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视为同意。正式审计报告经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后送达被审计

单位,同时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计整改通知书。

    (四)追踪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应由具有较丰富

实践经验、有一定组织能力及知识和业务水平较高的内部审计人员担

任,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对各项审计

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根据审计的范围、

目的和要求,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包括审核、观察、监盘、访谈、

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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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

和内容,采取不同的审计形式。

   (一)现场审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确立的审计项目和方案,组

织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

   (二)非现场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的目标,采用报送

审计等形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经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将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委托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内部审计部门与公司

内外有关部门一起,就某一重大问题或主要业务联合进行审计。

   (五)其他形式的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工作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责

令其改正,或报请公司董事长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账簿、

凭证、报表、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干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

篡改、损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内部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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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三)泄露公司机密,造成损失或影响。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因实施违法违规

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制度》(国证董办字〔2018〕6 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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