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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0-11-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

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

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因其

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

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

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

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职

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要求,

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开展任中审计。

    第四条 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

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上

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为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总部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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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公司人

力资源部会同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外部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规定,统

筹安排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

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实际需要

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应在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前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审计工作内

容和质量提出要求;受聘的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承

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

密、廉洁自律,开展审计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相

关资料。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所反映的有关经营管理问题,认真落实

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下

列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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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具体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以及业务档案等;

    (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四)以往审计的有关资料和整改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采用现场审计

或非现场审计;可以提请公司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和履

行经济责任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被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

仅限于该领导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

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业绩、内部控制、

合规经营、内部管理、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廉洁和道德风险防控、

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近年

来财务收支、主要业务指标完成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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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制

定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包括:各项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及执行情况;权限、岗位牵制、业务审批及风险监控等现状,

是否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是否合理,重要岗位是否实行双人双岗,风控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合规经营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各业务管理、

反洗钱工作是否满足监管规定及制度的要求,营销管理是否存在风险,

被审计对象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第十七条   内部管理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投资者教育、

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综合管理等内部管理是否符

合监管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有无风险隐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履职情况,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有效

地履行其岗位职责等。

    第十九条 廉洁从业和道德风险防控、企业文化建设的审计,主

要检查评价被审计对象廉洁从业和道德风险防控及企业文化建设情

况。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主要是根据外部监管要求或内

部管理需要,开展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报告和追踪四个

阶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立由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

                              4
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并确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根据相关

规定,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

点、时间、人员安排及审计要求等,并报部门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

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领

导批准,审计项目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在

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

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

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工作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

被审计对象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被审

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正

式的书面反馈。经充分沟通后,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董事长签署意见后,内部审计部门向被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

求被审计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对

象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

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对象及其所

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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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

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

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

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

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结论性报告,其

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对象

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四)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规范经营及合规管理情况;

    (六)内部综合管理情况;

    (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八)审计评价和建议;

    (九)其他必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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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主管领导。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

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年底对相关部门、

单位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

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

主要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责任人存在严重违法

违纪问题的,应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被审计对象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予以处理。

    (二)被审计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应依法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

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公司应当责令其改正或予以警告,并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转移、隐匿、篡改、伪造、

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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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

人和审计人员的行为,公司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给有关人员

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的,应当予以处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审机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

或者有失公允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

轻、或明知有重大事项却不予披露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

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国证董办字 〔2018〕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审计公示(常规审计)

附件 2:审计公示(离任审计)



                               8
附件 1:

                      审 计 公 示
    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规定,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以及部
门工作安排,审计监察部自 20XX 年 X 月 XX 日起,对 XX(被审计单
位)开展常规审计,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项目
    XX(被审计单位)常规审计。
    二、审计方式:(非)现场审计
    三、审计组成员:XXX(主审)、XXX、XXX
    四、计划工作时间:X 个工作日
    审计期间,如要反映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和问题,请与审计组联
系,手机:XXX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gyzq.com.cn。
    五、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
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
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
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
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
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期间,如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可向省纪委监委驻国
元金控集团纪检监察组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551-XXXXXXXX。


                                         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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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 年 X 月 XX 日

附件 2:

                      审 计 公 示
    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规定,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以及部
门工作安排,审计监察部自 20XX 年 X 月 XX 日起,对 XX(被审计单
位)原负责人 XXX 同志开展离任审计,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项目
    XX(被审计单位)原负责人 XXX 同志离任审计。
    二、审计方式:(非)现场审计
    三、审计组成员:XXX(主审)、XXX、XXX
    四、计划工作时间:X 个工作日
    审计期间,如要反映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和问题,请与审计组联
系,手机:XXX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gyzq.com.cn。
    五、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
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
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
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
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
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期间,如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可向省纪委监委驻国
元金控集团纪检监察组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551-XXXXXXXX。


                                         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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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 年 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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