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0-11-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
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
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因其
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
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
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
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职
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要求,
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开展任中审计。
第四条 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
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上
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为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总部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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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公司人
力资源部会同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外部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规定,统
筹安排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
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实际需要
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应在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前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审计工作内
容和质量提出要求;受聘的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承
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
密、廉洁自律,开展审计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相
关资料。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所反映的有关经营管理问题,认真落实
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下
列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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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具体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以及业务档案等;
(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四)以往审计的有关资料和整改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采用现场审计
或非现场审计;可以提请公司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和履
行经济责任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被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
仅限于该领导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
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业绩、内部控制、
合规经营、内部管理、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廉洁和道德风险防控、
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近年
来财务收支、主要业务指标完成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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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制
定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包括:各项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及执行情况;权限、岗位牵制、业务审批及风险监控等现状,
是否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是否合理,重要岗位是否实行双人双岗,风控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合规经营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各业务管理、
反洗钱工作是否满足监管规定及制度的要求,营销管理是否存在风险,
被审计对象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第十七条 内部管理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投资者教育、
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综合管理等内部管理是否符
合监管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有无风险隐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履职情况,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有效
地履行其岗位职责等。
第十九条 廉洁从业和道德风险防控、企业文化建设的审计,主
要检查评价被审计对象廉洁从业和道德风险防控及企业文化建设情
况。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主要是根据外部监管要求或内
部管理需要,开展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报告和追踪四个
阶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立由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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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并确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根据相关
规定,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
点、时间、人员安排及审计要求等,并报部门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
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领
导批准,审计项目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在
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
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
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工作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
被审计对象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被审
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正
式的书面反馈。经充分沟通后,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董事长签署意见后,内部审计部门向被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
求被审计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对
象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
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对象及其所
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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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
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
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
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
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结论性报告,其
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对象
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四)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规范经营及合规管理情况;
(六)内部综合管理情况;
(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八)审计评价和建议;
(九)其他必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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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主管领导。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
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年底对相关部门、
单位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
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
主要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责任人存在严重违法
违纪问题的,应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被审计对象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予以处理。
(二)被审计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应依法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
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公司应当责令其改正或予以警告,并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转移、隐匿、篡改、伪造、
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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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
人和审计人员的行为,公司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给有关人员
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的,应当予以处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审机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
或者有失公允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
轻、或明知有重大事项却不予披露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
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国证董办字 〔2018〕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审计公示(常规审计)
附件 2:审计公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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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审 计 公 示
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规定,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以及部
门工作安排,审计监察部自 20XX 年 X 月 XX 日起,对 XX(被审计单
位)开展常规审计,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项目
XX(被审计单位)常规审计。
二、审计方式:(非)现场审计
三、审计组成员:XXX(主审)、XXX、XXX
四、计划工作时间:X 个工作日
审计期间,如要反映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和问题,请与审计组联
系,手机:XXX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gyzq.com.cn。
五、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
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
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
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
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
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期间,如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可向省纪委监委驻国
元金控集团纪检监察组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551-XXXXXXXX。
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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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 X 月 XX 日
附件 2:
审 计 公 示
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规定,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以及部
门工作安排,审计监察部自 20XX 年 X 月 XX 日起,对 XX(被审计单
位)原负责人 XXX 同志开展离任审计,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项目
XX(被审计单位)原负责人 XXX 同志离任审计。
二、审计方式:(非)现场审计
三、审计组成员:XXX(主审)、XXX、XXX
四、计划工作时间:X 个工作日
审计期间,如要反映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和问题,请与审计组联
系,手机:XXX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gyzq.com.cn。
五、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
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
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
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
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
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期间,如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可向省纪委监委驻国
元金控集团纪检监察组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551-XXXXXXXX。
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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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 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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