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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2020-11-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以下简称“合规

评估”)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

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

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理或

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公司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

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本办

法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指公司授权相关内部部门或委托外部

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标准,对公司日常决策和经

营管理过程中与合规管理有关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

决合规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系统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定期和不

定期、全面和专项的评估工作,系统评估各个层面的合规管理工作,

推动公司合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培育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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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规文化,提高廉洁从业意识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防范和化解合规

风险。

    第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估范围应涵盖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及全体工作人员,贯穿经营管理过程中的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客观性原则。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为准则,客观反映公司合规管理状况。

    (三)重要性原则。应当以合规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可能存在

合规管理缺失、遗漏或薄弱的环节,全面、客观反映合规管理存在的

问题,充分揭示合规风险及风险隐患。

    (四)独立性原则。实施评估工作的内部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及

人员应具有独立性,能够独立履行职责,独立作出判断。

    第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 1 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

每 3 年至少 1 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

有效性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外部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或管理咨询公司等)的资质应符合监管要求,外部专业机构的选

择确定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但在证券监管

机构或自律组织提出要求,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

隐患时,可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

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专项评估,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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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时,可以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重点

关注识别公司是否建立对创新业务的管理机制,以及管理机制是否健

全有效,合规管理能否有效覆盖该项创新业务的运作过程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由董事会、监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

行。

    公司董事长任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成员

包括公司各分管副总裁、内部审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

门等部门及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授权内部审计部门具

体负责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实施工作,跨部门组建合规管理有效性

评估实施小组,实施小组由内部审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

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 公司不得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交由合规总

监、合规管理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等单一主体负责。

    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应指定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开展合规有效性评估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部门对接配合,并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便于合规评估工作开展,公司可

以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一并进行,但合规

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单独

出具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及报告说明。

    第八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除

特别指明外,本管理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均指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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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涵盖合规管理环境、

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

面。

    第十条     公司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是否重视合规管理,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位,合规管理制度

是否健全,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是否充分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应当关注合规

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测、合规培训、合规报告、监管

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反洗钱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的评估应当重

点关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根据外部法

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公司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估应当重

点关注各项业务是否能够严格执行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能

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目的和需

要,确定专项评估的内容。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另有要求的,从

其要求。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评估准备。发布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方案,成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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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根据需要开展业务培训,各自评单位进行

评估底稿表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并提交合规评估实施小组审核。

    (二)评估实施。各自评单位对上年度、本年度发生的合规风险

事件进行检查、报告和追踪,按照评估底稿表内容进行自查和报告,

复评人员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和报告。

    (三)评估报告。在自评、复评工作检查、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公

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及报告说明,履行内部审批并向监管部门

报告。

    (四)评估整改。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及报告说明披

露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一年度

的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说明中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自行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应当按照

本管理办法要求成立评估实施小组,并对参与评估的人员开展必要的

培训。评估实施小组应具备独立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权力,评

估实施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评估实施小组应当按照年度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方案要求,制作评估底稿、报告等评估工作文件。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应按照年度合规评估

方案要求开展合规管理自评工作,填写自评工作底稿,提交评估相关

证据材料。合规评估可以利用内控评价的相关工作底稿以验证和评估

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合规管理环境评估底稿应当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确

认,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评估底稿、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

运行状况评估底稿应当由自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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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

    第十八条     评估实施小组应当收集评估期内外部监管检查意见、

审计报告、合规报告、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资料,明确评估重点。

    第十九条 评估实施小组应当对自评底稿进行复核,并针对评估

期内发生的合规风险事项开展重点评估,查找合规管理缺陷,分析问

题产生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并提交复评报告。评估实施小组成员对其

所在部门或者分管部门的评估底稿的复核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采取访谈、文本审阅、

问卷调查、知识测试、抽样分析、穿行测试、系统及数据测试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 评估人员可以根据关注重点,对业务与管理事项进

行抽样分析,按照业务发生频率、重要性及合规风险的高低,从确定

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并对样本的符合性做出判断。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可以对具体业务处理流程开展穿行测试,

检查与其相关的原始文件,并根据文件上的业务处理踪迹,追踪流程,

对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验证。

    第二十三条     评估人员可以对涉及证券交易的业务进行系统及

数据测试,重点检查相关业务系统中权限、参数设置的合规性,并调

取相关交易数据,将其与相应的业务凭证或其他工作记录相比对,以

验证相关业务是否按规则运行。

    第二十四条 评估实施小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前,与被评估部

门就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结果进行必要沟通,就评估发现的问题进

行核实。被评估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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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实施情况及评估反馈

意见撰写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及报告说明。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报告及报告说明至少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程序

和方法、评估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前次评估中发现问题的

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及报告说明应当经

参与评估的实施小组成员签名,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及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督促公司整改落实。证券监管机构

或自律组织要求报送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针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部门应当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

持续关注和跟踪,指导并监督相关部门全面、及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可以

参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估问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纳

入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

考核范围。

    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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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过程中出现拒绝、阻碍合

规评估,隐瞒合规风险的人员,应当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开展之前发布

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方案,明确评估领导小组、实施小组成员、

分工与职责,明确评估程序与时间、计划,评估范围、报告路径及评

估问责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收集合规风险事项、评估合规管理环境、合

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重要业务的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时,

可以参考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评估参考表编制工作底稿。评估参考表

如未能涵盖、反映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公司应根

据内部管理与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国证董办字

〔2018〕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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