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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20-11-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高内部控制评价质

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推动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

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面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设计有效性及运行有效性,及时发现各层面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不

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公司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

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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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

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以

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

总裁、合规总监及其他相关高管,董事长任组长。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协调与监管部门、咨询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涉及部门

的联系和沟通等。

    第八条 公司授权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跨

部门组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小组由内部审计部门、合

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投行类业务风控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

务。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分工组织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自评工作,

实施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情况的复查及整改验收工作;

    (二)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重要缺陷,及时向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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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编写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汇总评价小组工作成果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缺

陷;

    (四)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整理和归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自评

部门,自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自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内部控制自评工作,如实填写评价工

作底稿并编写部门自评报告;

    (二)就自评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报责任高管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三)针对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并及时报送整

改情况。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

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内部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新增业务、高风险业务及上次评价中发

现的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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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

战略、人力资源、公司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

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

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

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

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

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是否

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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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

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

成评价工作小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

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应明确评价范围、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人员组成和进度安排等内容,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方案要求,指定专人对本部门或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进行自评。自评

人员开展工作时,应当以风险为导向,认真编写自评工作底稿及报告,

经责任高管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内部

控制自评的基础上,对部分关键的控制活动进行现场抽查测试,初步

确定内部控制缺陷。

    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

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在开展抽查测试工作时,应

综合运用访谈、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

收集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

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形成评价小组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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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汇总评价工作小组评价成果,编写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责任部门或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积极落实整改。整改方案应当明确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对内部控制缺陷

进行认定。定量标准根据造成直接损失绝对金额确定,或根据直接损

失占本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利润等的比率确定;定性标准根据

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缺陷成因或来源可分为设计缺陷

和运行缺陷两类。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

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

(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

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

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

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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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并结

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

现形式可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

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合理保证公司非财务报告目

标(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设

计和运行缺陷。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编制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

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

复核,提出认定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最终认定缺陷等级。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内部控

制缺陷认定结果等相关资料,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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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六条   公司需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

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工作底稿、

证明材料、评价报告等资料由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

行保管。

    自评底稿及相关资料由自评部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自行保

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国证董办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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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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