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207 号 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国元证券七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1 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该《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国元证券七楼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俞仕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网络投票系统包 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 2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8,067,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45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46,828,1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13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1,238,98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13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09,071,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65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3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57,31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5% ;反 对 661,05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293%;弃权94,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316,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66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弃权9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7,370,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1% ;反 对 677,09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4 0.0300%;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374,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677,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57,292,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7% ;反 对 694,21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307%;弃权8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297,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694,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80,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57,292,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7% ;反 对 694,21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307%;弃权8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297,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694,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80,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8%。 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257,31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5% ;反 对 675,25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299%;弃权8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316,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67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弃权80,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2,257,352,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3% ;反 对 695,03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308%;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356,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695,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5%;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2,257,352,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3% ;反 对 695,03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6 0.0308%;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356,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695,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5%;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2,257,352,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3% ;反 对 695,03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308%;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356,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695,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5%;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257,512,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4% ;反 对 535,15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237%;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516,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7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0%;反对535,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257,512,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4% ;反 对 535,15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237%;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516,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0%;反对535,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注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0,638,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710%;反对2,878,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弃权4,55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1,642,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7%;反对2,87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4%;弃权4,550,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9%。 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7,364,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9% ;反 对 608,050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269%;弃权94,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369,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反对60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弃权9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与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预 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 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72,352,6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57%;反对554,1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7%;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497,89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554,1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9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与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预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93,638,42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12%;反对554,1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497,89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554,1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本议案虽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同意2,257,493,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6 %; 反对 554,110股 ,占 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245%;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497,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554,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10 本议案虽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同意2,257,493,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6 %; 反对 554,110股 ,占 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245%;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497,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554,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与其他关联人的关联交易预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安徽省安粮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 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93,721,0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0%;反对554,1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725,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9%;反对554,1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2%;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李 化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