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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21-08-2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经2021年8月2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考核与薪
酬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管的薪酬分配
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本制度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东
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履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
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组织对监事进行履职考核。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采用董事自我评价、独立董事相互评价等方
式。对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等方面、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董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结果。
    第七条   公司监事的履职评价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对公司监
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监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
称职”三个结果。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是否再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
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绩效考核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
的主要内容,结合政治素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守
法合规、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促进作用等要素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指标分
为业绩指标、综合指标、合规专项考核指标等。
    董事会对合规总监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
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
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就高管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
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由公司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除按照本制度进行管
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高管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度奖励薪酬构成,基本工资根据公
司薪酬制度有关规定确定,按月发放;年度奖励薪酬在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工资总额内结合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配,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董事、监
事或高管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