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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2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更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廉洁从业建设,确保公司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
董事的人数应占多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的会计专
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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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履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控制职责,对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
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
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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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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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
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
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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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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