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2022-12-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等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
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
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胡伟先生、范圣兵先生、刘锦峰女士、司开铭先生、
陈宁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他们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胡伟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副总裁;
聘任范圣兵先生、刘锦峰女士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
聘任司开铭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陈宁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
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志翰:
张本照:
鲁 炜:
阎 焱:
郎元鹏: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