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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对照表2019-04-27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对照表

 项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
         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      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度。
第四条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      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五条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供的担保;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额超过五千万元;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
         ……                            保事项。
                                         ……
第十二      第十二条 董事会、股东大           第十二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条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及 其 关联方 提 供的担 保 事 项   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
       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        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该股东或
       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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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回避表决。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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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
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
       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
                                        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指派专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
第十五
         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     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
条
         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     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
         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     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
         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     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
         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     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     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     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
         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     告。
         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
         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           第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第十九
         人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
条
         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     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     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
         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     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
         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比照本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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