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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正案2021-04-28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1-1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见下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项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2    第 2 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 2 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条              (一)招股说明书;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
           和公司收购公告。                        和公司收购公告;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六)收购说明书。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
           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规行为。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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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第   3   第 3 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   第 3 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
条       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授权一名代表及证     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授权一名代表及证
         券部处理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券部处理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 12    第 12 条 ……                            第 12 条 ……
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均应当披露。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 13    第 13 条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第 13 条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条       于)以下各项                             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情况;                               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股东大会简介;                       (六)股东大会简介;
         (七)董事会报告;                         (七)董事会报告;
         (八)监事会报告;                         (八)监事会报告;
         (九)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
第 17    第 17 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    第 17 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
条       事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期报告不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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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司的实际情况。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并予以披露。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影响定
                                                 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责任。
第 22   第 22 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第 22 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条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债券信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债券信
        用评级发生变化;                         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行政         (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行政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
            (四)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四)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五)公司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       (五)公司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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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大额银行退票;                  (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
       (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主要债务人出
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 10%以上重大损          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失;                                        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因损害公司公众或他人利益而导            (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致的赔偿事项或发起人或者董事可能依法        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 10%以上重大损
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失;
       (十)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注            (九)因损害公司公众或他人利益而导
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致的赔偿事项或发起人或者董事可能依法
       (十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重大变化;                                         (十)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注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     册地址、公司名称、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电话等的变更;
       (十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十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     重大变化;
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十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十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十六)公司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债券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规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定转为股份;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十六)公司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
职责;                                      债券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规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定转为股份;
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               (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
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职责;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发生减资、合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4
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发生减资、合
       (二十一)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    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事务所;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           (二十)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
监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效;                                              (二十一)公司聘任或解聘为其审计的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制权的    会计师事务所;
大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监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效;
       (二十四)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被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制权的
质押;                                     大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二十五)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形;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二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二十四)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被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质押;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二十五)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形,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二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大幅变动;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二十八)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已经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二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证监会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重大资产抵       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
       (三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除董事长或经理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三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三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二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正;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回购股份、
       (三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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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和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成相关决议;
           (三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          (二十八)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
        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已经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
           (三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三十六)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重大资产抵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    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主要银行
        视为重大事件。                          账户被冻结;
                                                       (三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三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和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
                                                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三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十六)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
                                                视为重大事件。
第 30   第 30 条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所有信   第 30 条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所有信
条      息需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息需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                                    ……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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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 43   第 43 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   第 43 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
条      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重组;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44   第 44 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   第 44 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
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露义务                                   息披露义务
第 45   第 45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第 45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条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
        行动人;                                 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
        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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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
        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 54   第 54 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第 54 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条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
        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     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
        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     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
        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     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
        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罚。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
                                                 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
                                                 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公司听从证监会的处罚意见给予其警告和
                                                 罚款。
第 56   第 5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5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条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
                                                 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第 64   第 64 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    第 64 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
条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上报北京证监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上报北京证监
        局,且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有关证券经营     局,且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有关证券经营
        机构网点,供投资者查阅。                 机构网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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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证监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
                                                  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回复证监会
                                                  问询,并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 67    第 67 条本细则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第 67 条本细则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条       次会议决议通过,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六     次会议决议通过,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六
         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1 年 4 月 26 日第
                                                  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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