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8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
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对内幕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大额赔
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二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九)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三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7、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9、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
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
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
告;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京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
出承诺。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
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要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结合本条所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完备性和准
确性。
    在本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
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
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
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 2010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并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第十三次董事会第一次修改,
2012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七董事会第二次修改,2020 年 8 月 26 日公
司第七届第二十次董事会第三次修改,2021 年 4 月 26 日第八届第五次董事会第
四次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