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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8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六)收购说明书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授权一名代
表及证券部处理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登载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条 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是公司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布其财务状况
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法定形式。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
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并披露,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披露。公
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
要与年度报告摘要于董事会召开后 2 个工作日内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年度
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全文、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公司指定的登载网址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简介;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监事会报告;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文件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简介;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国家规定特别情况外,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但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简介;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国家规定特别情况外,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但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的格式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修改本章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内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
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在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立即向主管机关提交该重大事件
的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四)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五)公司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主要债务人
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 10%以上重大损
失;
       (九)因损害公司公众或他人利益而导致的赔偿事项或发起人或者董事可能依
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公司名称、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的变更;
       (十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券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
规定转为股份;
    (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
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发生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一)公司聘任或解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四)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
    (二十五)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
生大幅变动;
    (二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影响其履
行职责;除董事长或经理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八)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
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二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重大资
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三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十六)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
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常规公告主要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及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所有信息需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公司及公司董事对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负责,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其他任何单位没有对外披露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
题。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需有关处室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证券部统一
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分厂及控股子公司须设有一名通讯员,遇有重大事项,应
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证券部;公司各分厂以及控股子公
司须支持通讯员的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及通讯工具。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在两个工作日
内报送深交所。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季报摘要以及相应的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以便其发布信息公告。对
公司管理部的审核意见要出具答辩意见。
    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的格式进行修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修改后的格式对分工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关于重大事项中第(一)(四)(五)(六)(七)
(八)(十二)(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项由财务部负责,
第(三)、(十一)、(十七)、(十八)、(二十)项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提供详细、
全面的书面情况交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证券部,其余各项由董事会秘书及
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有关部门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或其授权代表、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在发生后一个
交易日内向证监会及深交所上市部作出报告,编制的重大事项公告书同时上报备
案,并备置公司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已披露信息材料的存档和
整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公司董事、监事在董
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公司听从证监会的处
罚意见给予其警告和罚款。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
谴责时,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以临时报告
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要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
表、证券部负责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公司知悉后应责成董
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立即报告深交所并按要求作出公开澄清。董事会
秘书应主动或应证监会、深交所要求,找出公司股票价格或成交量波动异常的原
因,并及时公告澄清。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掌握公司股票被收购的情
况。对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公司普通股 5%或 5%以上每增减 5%的情况要及时了解,
获取其收购报告和公告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如需决定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证券
部负责在该董事会会议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及议案通知深交所,并
在会议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报深交所。董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经
审定需公开披露的信息,按公司管理部通知要求在指定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将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的议项及时间、全套股东大会材料在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内上报深交所
公司管理部,在股东大会结束当天将大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经审核在
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
上报北京证监局,且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网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如证监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
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回复证监会问询,并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如发现公共媒体上有关公司报导不实之处,应将信息
反馈给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证券部,以便澄清事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利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自二零零一
年十二月六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1
年 4 月 2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