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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34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方案2022-04-28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2-3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
监事会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监
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订须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     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
                                       引》、《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四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职权。                                 (一)在检查公司财务时,主要检查公司年度及中期
(一)在检查公司财务时,主要检查公     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
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     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及其下属企
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   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
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及其下属企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应
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   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
况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应当对董事会编     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可对公司经营和管
审核意见;                             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 发表独立意见,并可以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可对     (三)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
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     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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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独立意见,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三)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监事行使职权。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已经或者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 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或
督, 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 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
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 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违
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必要时,监事会可以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建议;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提前一个
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月向董事会报告,并监督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在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报告,并监督董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事会按《公司法》规定在两个月内召开 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可以监事的其他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职权。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可
以监事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承担。                               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第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
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地履行职责。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
                                     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
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特殊情   应当进行记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监事
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字。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
                                     善保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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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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