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35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正案2022-04-28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2-35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 (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 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
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 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
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 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定本制度。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
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
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 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除第一条及本
制度。除第一条及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 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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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方包
表范围的子公司。 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时,除符合国 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
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 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决策程序进行,在进行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
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规定,并且
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 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事
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项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确保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定价公允、审
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七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制度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经公 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
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公司董事长 意,并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支付。
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支付。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
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
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
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
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
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
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
予以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存
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
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
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
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
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
险评估措施等内容。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公司的
资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对公司的
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
风险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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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
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予以解决。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相关交易不得存
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
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
形。
第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 第十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
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
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款等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存款贷款利率等的确定
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方式,并与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
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指标对比,说明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充分保
和其他支出。 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任何部门
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 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
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 1、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含委托贷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 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
方提供委托贷款; 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资活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
4、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委托贷款;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动;
务;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
6、有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 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
式。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
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
6、有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
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
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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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赔偿责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问题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
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
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 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
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 益。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借款、代偿债务、贷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借款、代偿债 垫款项、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东的合法权益。 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
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
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
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
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
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
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
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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