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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45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正案2022-04-28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2-45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
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
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 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
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券法》、《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法》、《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为根据《证券法》相关
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 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 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除董事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保守
                                   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 期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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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
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
                                  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
                                  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
                                  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
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应根据《信
绝报送。                          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
                                  审核、发布等流程,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
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记在案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
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保密义务,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
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证券。                            种。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
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 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究报告等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第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
进行修改。                        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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