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续聘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一年来,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
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对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全年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
托的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
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并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并将其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
二、对续聘 2022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一年来,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
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全年较好
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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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并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其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三、对 2021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均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
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
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批程序合
法有效。
四、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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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
未来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利润分配预案保持了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既能实
现公司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又能兼顾公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
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结算、发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八、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2021 年度,公司
内部控制目标明确,风险防范导向清晰,控制体系健全,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
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
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
控制目标的达成。
2、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面比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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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
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综
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关于公司《2021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反映了公司对
社会责任的贡献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社会责任评
价的结论。
十、对调整董事会人数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战略决策水平,使公司的治理结构符合经营
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将公司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15 人调整为 11 人,其中非独
立董事由 10 人调整为 7 人,独立董事由 5 人调整为 4 人。本次调减董事会成员
人数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广
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1、经审阅董事候选人资料,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耿超先生、刘景伟先生
不存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三年内
均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拟提
名的董事候选人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
2、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3、上述董事候选人选举通过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
分之一,也不存在任期超过 6 年的情形。
4、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景伟先生除具备担任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具有法律
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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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刘景伟先生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我们同意提名耿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刘景伟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对董事长在任期内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燕京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
对赵晓东同志任期内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现发表独立意见:赵晓东同志辞职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职不会影响
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及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董事长、聘任
总经理,该事项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十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目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企业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采取了有效措施,公司为减少和避免同业竞争
的措施有效。
十四、关于制度修订中涉及现金分红相关条款修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上审议的《现金分红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待和推
广工作制度》中的部分条款涉及现金分红相关条款修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相关
制度修订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的,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五、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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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有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议案。
十六、关于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进行了必要的了解,未发现北京
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十七、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
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晓川、朱立青、张桂卿、周建、尹建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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