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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5月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2022-05-1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 年 5 月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规范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
效实施。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募集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总会
计师、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项目筹备小组等部门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的咨询。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相应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做好持续督导
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在未投入使
用之前和使用后节余的资金,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性和专用性。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
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审慎选择决定。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
存储,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
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
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到位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其使用进展情况,保证资金用途
及进展情况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确定的投资方案一致,并定期、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资金使用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申
请、审批手续。项目筹备小组应当根据项目合同和进展规划,向募集资金领导小
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资金使用计划书,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其申请
及计划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所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资金进展计划等内
容是否相符,报募集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财务部负责结算。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使用超募资金,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
动资金,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公司应承诺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的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 1 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需要履行的相应程序参照第
14 条履行相应程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 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
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
记录和台帐,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公司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
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
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
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
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
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
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第七章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商业银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保荐
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就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第二十四条所述公司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核查,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鉴
证结论的原因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核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如核查意见中明确表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
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