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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2022-05-1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5 月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
引》、《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
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四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在检查公司财务时,主要检查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
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
发表独立意见,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
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已经或者可
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由监事
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报告,并监
督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可以监事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由股
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
之一。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
职业道德。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进行。
    第九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
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缺席并对本次监事会表决弃
权,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特殊
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
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会议举手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在
公司存续期和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妥善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将
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