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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燕京啤酒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7-05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的议事

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ESG 管

理体系,提高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计

划,对公司 ESG 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 ESG

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 ESG 事宜,发挥绿色治理在助推上市公司

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由包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负责人等五名委员组成,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一名,由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负责召集

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指定

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

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委员任

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委员应

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地方

政府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规和相关政策,具备战略眼光,

能够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

    第七条   安环管理中心为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

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制定本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简称

“ESG”)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策略和实施细则等,确

保公司 ESG 政策持续执行和实施;

    (二)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关注公司 ESG

领域的有关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三)督导公司 ESG 政策及时跟进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

要求。

    (四)定期审核公司 ESG 目标达成情况;

    (五)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

    (六)审议其他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主任委

员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

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

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主持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

    (四)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授予的其

他职责。

    第十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

承担。委员会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

程序。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履行职责

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

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会议

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

驶权利。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审议公司重

大事项,委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应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无正当理

由,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

职责,董事长可提名新的委员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

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

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

(ESG)发展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

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会议

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十八条 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环境、

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并可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同时将审议这个事项形成的报

告、文件和决议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会议

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安环管理中心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