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独立董事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2023-01-17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结构性存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我们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投资需求和资金
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结构性
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
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
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控措施完善,投资结构
性存款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总
额度的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使用期限自八届董事会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独立董事:郭晓川、张桂卿、周建、刘景伟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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