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 U JI A N J UN L I LA W FI R M 地址 ADD: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邮政编码 P.C: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君立顾字第 002 号 致: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江日华律师(执业证号 13501199410750109)和薛玢页律师(执业 证号 135010201111256411)参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 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 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 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 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 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 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 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 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作出关于 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 时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 9 号东二环泰禾广场泰禾中心 30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廖光文先生 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1,142,117,0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88,901,440 股)的 45.8884%。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 4,717,4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2,488,901,440 股)的 0.189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 时 15 分至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一)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46,596,40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92%;反对 2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8%;无 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46,576,70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5%;反对 2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8%;弃 权 19,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44,301,90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7792%;反对 2,532,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08%; 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44,301,50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7791%;反对 2,532,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08%; 弃权 4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46,408,00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8%;反对 426,4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72%;无 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46,596,40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92%;反对 23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8%;无 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七)审议《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向关联方借款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泰禾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不计入本项议案表决权总数。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5,192,772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7304%;反对 237,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89%;弃 权 19,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46,576,70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5%;反对 257,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5%;无 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