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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3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的独

立董事,就振华科技控股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振华科技控股子公司深圳振华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

华富”)、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云科”)、

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微电子”)、贵州振华群

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群英”)、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永光”) 、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

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云”)、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宇光”)7 户企业拟将应收账款转让给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中国电子

受让后通过证券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发售资产

支持证券并在交易所挂牌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

    (二)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为北京中天

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评估机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中天华及其签字
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和本公司均不存在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评估

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条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循了

市场的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评估方法科

学、适当。评估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振华富、振华云科、振华微电子、振华群英、振华永光、振华

新云和振华宇光的交易价格以经中国电子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

定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有关程序符合要求,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体现了公平合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

    (三)评估机构在对振华富、振华云科、振华微电子、振华群英、

振华永光、振华新云和振华宇光 7 户企业指定应收账款价值进行评估

时,采用了成本法进行评估。我们认为,评估机构从谨慎原则出发,

选取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及计算模型适当,采用的评估参数等重要评

估依据合理,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比较客观、公平和全面的反映评估

对象的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四)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为依据,遵循了等价、公平及保护上市

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原则。

    (五)本次交易可优化振华科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结构,减少应

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有效降低债务性融资成本,有利于振华科技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以上关

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




        余传利     刘   桥    胡北忠     张瑞彬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