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2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彭文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
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
票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57)、《关于召开 2018 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59),该等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
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
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
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2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股份 179,186,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78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70,005,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2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
份 9,181,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62%。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
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按照相关规定,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本次会议审
议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方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需回
避,其所持股份169,573,344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3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 9,488,0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35% ,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0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9,488,0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35% ,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5%,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
目的或用途。

                             4
(以下无正文)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文宗




                     见证律师:刘明杉    彭文宗




                              2018 年 11 月 2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