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8-12-01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6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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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本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
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
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5.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417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
核心技能人员,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38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计划公告
时公司总股本46,934.22万股的2.00%。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
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
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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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7.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92元/份。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
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8.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5年,自授予日起24
个月内为标的股票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为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40%
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
30%
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条件:
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00亿元,2017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99%。
10.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7年为基础,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2019年度同行业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行权期 (2)201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75%,且不低于2019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
位值水平;
(3)2019年度ΔEVA为正值。
-3-
(1)以2017年为基础,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2020年度同行业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行权期 (2)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25%,且不低于2020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
位值水平;
(3)2020年度ΔEVA为正值。
(1)以2017年为基础,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且不低于2021年度同行业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第三个行权期 (2)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75%,且不低于2021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
位值水平;
(3)2021年度ΔEVA为正值。
备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
金的,计算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
资产的影响(即净资产为扣除证券发行当年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后的净
资产值);从证券发行次年起,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净资产收益率调整
为不低于“证券发行当年的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2)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1.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 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
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3. 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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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1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60日内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
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15. 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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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 7 -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9 -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 10 -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10 -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 12 -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 14 -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 16 -
第八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 - 17 -
第九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20 -
第十章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 24 -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 25 -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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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振华科技、公司 指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 指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指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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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草案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
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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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
核心技能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
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
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
2. 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
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4. 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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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
实施、变更和终止。
2.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
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
宜。
3.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4.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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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核心技能人
员,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经《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417人,具体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
2.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核心技
能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其余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任职。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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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期不少于10天。
2.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
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
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38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计划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46,934.22万股的2.00%。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
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原则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总股本比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比例(%) 例(%)
1 杨林 董事长 20 2.13% 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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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 付贤民 董事 20 2.13% 0.0426%
3 肖立书 董事、总经理 20 2.13% 0.0426%
4 潘文章 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15 1.60% 0.0320%
5 马建华 总工程师 15 1.60% 0.0320%
6 陈刚 副总经理 15 1.60% 0.0320%
7 马晋川 副总经理 15 1.60% 0.0320%
8 杨凯 副总经理 15 1.60% 0.0320%
9 王海 副总经理 15 1.60% 0.0320%
10 齐靖 董事会秘书 15 1.60% 0.0320%
其他核心员工(407 人) 778 79.21% 1.5842%
合计共 417 人 938 100.00% 1.9985%
注:1.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1%。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
平,应控制在其2年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收益)的30%以内。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
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4.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实际收益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政
策执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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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
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
本计划等待期为24个月。
四、本计划的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本计划的行权期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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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本
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
第一个行权期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
第二个行权期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
第三个行权期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能在上述行权期行
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不低于授予
总量的20%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若本计划本期有效期结束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计划本期有效期
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行权条件,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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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公布日。行权价格不
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33元;
2.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92元。
二、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本计划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为每股11.92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每股
11.9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
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
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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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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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00亿元,2017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99%。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股票期
权;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
象授予任何股票期权。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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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7年为基础,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2019
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行权期 (2)201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75%,且不低于2019年度同行业对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19年度ΔEVA为正值。
(1)以2017年为基础,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2020
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行权期 (2)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25%,且不低于2020年度同行业对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0年度ΔEVA为正值。
(1)以2017年为基础,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且不低于2021
第三个行权期 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75%,且不低于2021年度同行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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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1年度ΔEVA为正值。
注:1.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
计算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
的影响(即净资产为扣除证券发行当年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后的净资产
值);从证券发行次年起,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净资产收益率调整为不
低于“证券发行当年的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2.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行权。反之,
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
权份额注销。
(四)对标企业
选择“半导体及原件”板块67家企业(含振华科技)作为基础,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选择“电子--元件Ⅱ--印制电路板”细分
行业中与公司业务相近的15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具体
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 000636.SZ 风华高科 9 002618.SZ 丹邦科技
2 600584.SH 长电科技 10 002579.SZ 中京电子
3 002079.SZ 苏州固锝 11 300458.SZ 全志科技
4 300319.SZ 麦捷科技 12 300223.SZ 北京君正
5 300657.SZ 弘信电子 13 600237.SH 铜峰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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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6 300460.SZ 惠伦晶体 14 002199.SZ 东晶电子
7 002138.SZ 顺络电子 15 002436.SZ 兴森科技
8 002484.SZ 江海股份 - - -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上述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导致
不再具备可比性,则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样本进行剔
除或更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本计划
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国资委备案。在本计划有
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该
收购行为对对标企业营收规模产生的影响。
(五)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
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
(B)、一般(C)、较差(D)、很差(E)五个档次。其中A/B/C
为考核合格档,D/E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较差(D) 很差(E)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第九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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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
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
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 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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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
不做调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
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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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
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
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
式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约为2.63元,本计划首次授予的938
万份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2,466.94万元。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
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
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
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测算得出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为2.63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32元
(2)有效期为:4年
(3)历史波动率:25.18%(采用上证综指最近四年的波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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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4)无风险利率:3.31%(采用四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
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2018年-2022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度 总费用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期权费用(万元) 2466.94 77.09 925.10 883.99 411.16 169.60
注:此处的成本估算仅为模拟估算,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
本将根据确定的授予日的实际股价根据布莱克-舒尔斯(Black-Scholes)
模型进行重新估值。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
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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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
规定继续执行: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出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
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
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
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行权期仍按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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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时间和条件行权,行权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
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再
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
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
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 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
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
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
损害公司利益;
4. 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 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的规定,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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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调解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
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
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四、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
之后才可实施: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计划;
2.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管理办法。
六、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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