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6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的独
立董事,就振华科技控股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振华科技控股子公司深圳振华富电子有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云
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
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
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等 7 户
企业以自有资金认购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电子”)设立的中信建投—中国电子第 1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
-C 资产支持证券,认购金额合计为 921 万元。
我们认为:此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时进
行了回避。通过认购理财产品,对暂时闲置的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为公司和股东谋取
更多的投资回报。我们同意以上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
余传利 刘 桥 胡北忠 张瑞彬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