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9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
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市
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
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于 2018 年 12 月 0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62)、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71),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
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
及时间等。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发布了《中国振华(集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2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
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173,503,85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675%。
其中: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70,463,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197%;
(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3,040,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8%。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3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杨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3,424,2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850,9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9% 。
4
1.02 选举付贤民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3,424,2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850,9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9% 。
1.03 选举肖立书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3,424,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850,9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9% 。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胡北忠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同意 173,424,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850,9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9% 。
2.02 选举张瑞彬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3,424,2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850,9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9% 。
2.03 选举张波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3,424,2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6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850,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50% 。
2.04 选举赵敏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3,424,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850,9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9% 。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3.01 选举谢齐静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173,424,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850,9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9% 。
7
3.02 选举倪敏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173,424,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850,9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9% 。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
(以下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彭文宗
刘明杉
二 0 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