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20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7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879 号)
核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
“公司”或“甲方”)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3,868,443 股。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11,120,746.4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469,882,025.58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18)验字第 90071 号”《验资报告》
确认。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
技”或者“公司”、“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丙方”)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贵阳宝山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和存储情况为: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使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截至 2018 年
用项目
12 月 21 日)
微波阻容元
器件生产线
建设项目、
高可靠混合
集成电路及
微电路模块
产业升级改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108001700001543 471502772.00 造项目、射
份有限公司 贵阳宝山支行
频片式陷波
器与新型磁
性元件产业
化项目、接
触器和固体
继电器生产
线扩产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对应用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募
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方式储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
其他权利限制。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
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
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三、在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侯卫、苏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保荐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提供用于比对;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寄、电话等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
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
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八、监管账户资金如遭遇任何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的,或其
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资金监管义务的,不视为
乙方违约,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形成的任何纠纷或损失,
由甲、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