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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的独

立董事,就振华科技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

(国营第八七三厂)(以下简称“振华永光”)对成都森未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森未科技”)的增资扩股及受让股权事宜聘请资产评

估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为北京中天

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其

签字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和本公司均不存在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条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遵

循了市场的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评估方

法科学、适当。评估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增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

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有关程序符合要求,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

现了公平合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

    (二)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森未科
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加以分析比较,最后确定评估结

论。我们认为,评估机构从谨慎原则出发,选取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

及计算模型适当,采用的评估参数等重要评估依据合理,符合实际情

况,能够比较客观、公平和全面的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

    (三)本次的评估结果,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

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考虑本次评估主要为企业股权交易提

供服务,而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较难准确考量,并且未考虑市场

周期性波动的影响,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企

业的内含价值,为评估目的提供更合理的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具

有合理性。

    独立董事:

       胡北忠     张瑞彬      张波     赵敏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