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的独
立董事,就振华科技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
(国营第八七三厂)(以下简称“振华永光”)对成都森未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森未科技”)的增资扩股及受让股权事宜聘请资产评
估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为北京中天
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其
签字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和本公司均不存在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条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遵
循了市场的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评估方
法科学、适当。评估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增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
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有关程序符合要求,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
现了公平合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
(二)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森未科
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加以分析比较,最后确定评估结
论。我们认为,评估机构从谨慎原则出发,选取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
及计算模型适当,采用的评估参数等重要评估依据合理,符合实际情
况,能够比较客观、公平和全面的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
(三)本次的评估结果,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
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考虑本次评估主要为企业股权交易提
供服务,而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较难准确考量,并且未考虑市场
周期性波动的影响,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企
业的内含价值,为评估目的提供更合理的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具
有合理性。
独立董事:
胡北忠 张瑞彬 张波 赵敏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