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3-27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彭文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19 年 03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
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
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
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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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于 2019 年 03 月 0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5),该等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
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
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 2019 年 03 月 25 日发布
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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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
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4 人,代表股份 206,355,4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84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70,005,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23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36,349,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08%。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
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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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对募投项
目补足投资的议案》
同意 206,345,4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6,772,0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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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6,342,3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8%,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5%。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
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6,768,9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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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
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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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彭文宗
刘明杉
二 0 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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