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2019-04-08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JONTEN CPAS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中天运[2019]核字第 90130 号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专项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是振华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分录等我们认为有必要的
鉴证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作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
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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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应了贵公司截止 2019 年
3 月 25 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振华科技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
所无关。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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