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8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2018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逾期担保情形。
(二)截至 2019 年 4 月 3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
民币 317,6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3.91%。
(三)本次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孙)公司相互提供担保
的议案》涉及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孙)公司。
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和控股子(孙)公司相互
提供担保均为经营需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同时我们要求公司加强对被担保公司
特别是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的监管,督促其提高经营效果,改善
财务状况,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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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担保事项须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和《关于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能够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此类交易属于正常的
经营行为,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
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胡北忠 张瑞彬 张波 赵敏
2019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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