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8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
阅公司有关资料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
报告》,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及其他关联方欠付公司资金2,938.79
万元,为经营性往来产生的欠款。中国振华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2018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逾期担保情形。
(三)截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
民币 317,6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3.91%
二、对公司2018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2018
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
认为:
公司2018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财务公司)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银复[1994] 69 号文件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国振
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中
国振华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振华科技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
公司与振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振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议
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与振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为了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振华财务公司存款
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制订了《关于在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风险处置预案工作分工明确,
职责清楚,措施到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四、对振华财务公司和中电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
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包括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对2家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
于对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和《关于对中
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
估报告对振华财务公司和中电财务公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2家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我们同意评估报告所
做的评判。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
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
体系。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公司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
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希望公司能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新规定的要求,继续加强内控
制度及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提高内部控制效
力。
独立董事:胡北忠 张瑞彬 张 波 赵 敏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