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关于2018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2019-04-18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 2018 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鉴证报告
中天运〔2019〕核字第 90028 号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
《关于 2018 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
编制《关于 2018 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
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
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 2018 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 2018 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的《关于 2018 年度前两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
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8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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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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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秀萍
中国北京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信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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