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4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振华(集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
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振华科技全资子公司与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保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振华科技全资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振华永光”)、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振华新云”)、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振华云科”)3 户企业拟与通商保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
理业务。通商保理公司作为保理商,按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应收账款账
面原值受让原债权人基础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相
关的其他权益并向原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本次拟进行开展的应收账
款保理总额度不超过 9,000 万元(振华永光 4,000 万元、振华新云 3,000
万元、振华云科 2,000 万元),应收账款受让价款以通商保理公司实际
向 3 户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准,保理服务费费
率为 0.08%。
本次交易可优化振华科技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结构,有助于公司盘
活资产,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我们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
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时进
行了回避。我们同意以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
胡北忠 张瑞彬 张 波 赵 敏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