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独立立场,现对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被聘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被聘人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 被聘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被聘人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被聘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其本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决定。 独立董事:张波 赵敏 余传利 李俊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