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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

永光)、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

华新云)2 户企业拟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电惠融)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电惠融作为保理商,

按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受让原债权人基础合同项下

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其他权益并向原债权人提供保

理服务。本次拟进行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总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振

华永光 4,000 万元、振华新云 4,000 万元),应收账款受让价款以中电

惠融实际向 2 户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准,保理

服务费费率为 0.01%。
    本次交易可优化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结构,有助于公司盘活资

产,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规划和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我们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公

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

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时进行了

回避。我们同意以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二、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张   波、赵   敏、余传利、李     俊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