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
永光)、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
华新云)2 户企业拟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电惠融)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电惠融作为保理商,
按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受让原债权人基础合同项下
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其他权益并向原债权人提供保
理服务。本次拟进行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总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振
华永光 4,000 万元、振华新云 4,000 万元),应收账款受让价款以中电
惠融实际向 2 户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准,保理
服务费费率为 0.01%。
本次交易可优化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结构,有助于公司盘活资
产,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规划和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我们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公
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
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时进行了
回避。我们同意以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二、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张 波、赵 敏、余传利、李 俊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