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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4-27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

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当履行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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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

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及时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

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制度,并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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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专户的数量不超过募集资金项目的数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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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的募投

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

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企业提出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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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计划,经公司规划科技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根据公司资金

审批权限报总会计师、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资金使用企业应当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按计划进度完成,

公司规划科技部负责对工作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对于付款的金额、付款时间、付款

对象等事项,应当保存好相关依据性材料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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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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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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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

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及独立董事应

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公司发行申请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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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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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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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

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

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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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

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时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

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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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还应当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对公

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等,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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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

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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