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

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22 年 0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贵州省贵阳

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

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1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于 2022 年 0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中国

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3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49),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

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

及时间等。公司于 2022 年 05 月 17 日发布了《中国振华(集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2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68 人,代表股份 262,950,84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49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1 人,代表股份 169,689,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5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7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93,261,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99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3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62,950,8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93,376,8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62,950,8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93,376,8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4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2021 年年度报告》

     同意 262,950,8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93,376,8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62,950,8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93,376,8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5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262,950,8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93,376,8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62,950,2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同

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93,376,9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6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

       (以下无正文)




                                7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签字:




                                      二 0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