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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6-2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

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

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

签订服务及保密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

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

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

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

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

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

易时间。

    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

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0733”;
    (二)投票简称为“振华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

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

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

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遵照深

交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

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份

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

账户下的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

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

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

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

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

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

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

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

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

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

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

用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

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

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

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公司依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

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

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公司依据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的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

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

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

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

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

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

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对本细则予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