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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2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树立公司诚信度,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

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及其

他合法权益。

       (三)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四)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并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尚未公布的信

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五)贯彻重实效轻形式、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

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

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

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五)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

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

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但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终结束。

    (六)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经营工作的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承办投资

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经理部等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部门

协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

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

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

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

工作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

       (一)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

务。

       (二)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

内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

顾问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四)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

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主要

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

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运营

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范围有:

    (一)参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积

极参与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了解和进入高级管理层,在与投资者

沟通中可以充分陈述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发展前景,比如公司的预算、

拟定的发展计划。
    (二)分析研究:对投资者数量、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

分析;研究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分析员的需求及主要分析方法;对

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协助公司管理层从容地应对监

管规则的变化;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定期

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三)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

大事件的披露;整合出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在仔细

研究公司各类文件的基础上,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根

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参加的大型推

介会(包括现场推介、网上推介);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

投资者对公司经营行为和发展战略的评介和期望及时准确地传递到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做好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分析员、财经媒体、监管部门的良好关

系;建立与投资者良好的沟通渠道,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

    (五)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

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或预计危机将出现时,

迅速提出有效的危机处理方案。

    (六)定期报告:负责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七)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八)投资者接待:接待股东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十)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

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快,

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接待和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二)公司网站、电子信箱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现场参观;

    (六)电话咨询;

    (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邮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

告中将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

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

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

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

正,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上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的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上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

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要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要做到文明礼貌,文

明用语。投资者请求帮助时,要积极响应、热情接待、准确解答。

    第三十四条 处理投资者过激行为时,要做到以理服人,严禁对

投资者进行训斥、讽刺、谩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