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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6-2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

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公司的薪酬制度并

监督执行,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经理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行使下列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研究薪酬考核计划或

方案,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

后报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股东大会批准的之外,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六)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考核与评价工作,一般在报告年度结束后四月

内完成,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

价,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完成。其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有紧急事项的

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听取监

事会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