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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2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和传播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七) 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八)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九)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财务、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

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未公开信息

的人员;

    (六) 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 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

及时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行政审批等各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公司内部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完整

性、准确性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向

相关行政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在内幕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件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有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

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

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

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

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

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

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

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
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证券法》

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