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6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对外提供担
保的情形。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
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
的情形。
二、关于对公司2022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22
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公司2022年1-6月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三、对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 10.35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的相关规定,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
司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 10.35 万份股票
期权的事项。
四、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潘文章先生的简历,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拥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3.3条款所列示的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聘任常务副总经理潘文章先生为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和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常务副总经理潘文章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任职期限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独立董事:张 波、赵 敏、余传利、李 俊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