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化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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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录
释义............................................................................ 3
正文............................................................................ 6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6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6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8
二、本次收购方案................................................................ 8
三、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9
四、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11
(一)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 11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11
五、结论性意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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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中条山集团 /收购人 指 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南风化工/上市公司 指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时代 指 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
北方铜业 指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焦盐化/一致行动人 指 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国资运营公司 指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资委 指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风化工将其持有的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
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并以向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中条山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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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受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收购涉及中条
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
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给本所的上述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有效;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扫描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收购涉及中条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评
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收购有关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中条山集团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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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条山集
团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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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向中条山集团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中条山集团目前的登记注册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东峰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110014497J
法定代表人 刘广耀
成立日期 1989 年 7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1989 年 7 月 20 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 87386.1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加工制造工业硅及其炭素制品;批发零售建材(木材除外);进出口:出口
本企业自产的水泥;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
器仪表及零配件(以批准的商品目录为准);设备制造、修理、安装及备件
制作(除特种设备);碳素制品制造、销售;电器试验;建设工程、建筑施
工:土建工程(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
经营范围
科研与咨询(以设计证书为准);钻探;工程打孔;收购矿石;钢窗钢门加
工;硅粉、水泥制品生产、销售;住宿:住宿服务、宾馆;俱乐部;广播
电视节目传送、接收传送境内电视节目;广告业务: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承
办分类电视广告业务;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汽油、柴油的销售
(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06 日)(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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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中条山集团系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条山集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予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2.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致行动人山焦盐
化目前的登记注册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37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001136616651
法定代表人 刘立新
成立日期 1981 年 7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1981 年 7 月 27 日至 2029 年 8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28922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非标准设备制作、安装;水泥预制构造制作;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
伏系统施工;代理电信业务;通信设备的安装、维护,通信器材及计算及
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煤炭批发经营;化学清洗、化工防腐、
水处理、密封、粘结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家电维修服务;煤焦销售信息
咨询服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会议服务;零售:日用百货、五金家电、
经营范围 钢材、矿产品、工矿机械配件、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电力设施安装、维
修服务;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电子
产品;以下项目仅限有经营权的分支机构经营:硫酸钡、工业硫化钠、硫
酸钠、硫酸钾、硫酸镁系列产品、硫脲、金属镁、阻燃剂及塑料编织品产、
供、运销及设备安装、维修;合成洗涤剂、复混肥、工业盐、聚氯乙烯制
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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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一致行动人山焦盐化系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焦盐化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应予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中条山集团、山焦盐化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为依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章程规定的
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方案
根据《收购报告书》《重组协议》与《<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收购方案包括:1.
重大资产置换;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3.募集配套资金。
前述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互为条件,任何一项因未获得所需的批
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另
一项交易不予实施。
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
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
本次收购是南风化工将其持有的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条山
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并以向中条山集团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中条山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829,972,894 股股份,不考虑募集配
套资金的影响,持股比例为 49.07%,南风化工的控股股东变更为中条山集团,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山西省国资委。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收购完成前后上市公
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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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前 本次收购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中条山集团 - 49.07%
山焦盐化 25.69% 8.34%
其他股东 74.31% 42.59%
合计 100% 100%
通过本次收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30%,从而触发《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9 月 27 日,山焦盐化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南风化工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2020 年 9 月 29 日,南风化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预案的相关议案。
3.2020 年 12 月 14 日,中条山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南风化工与北方铜
业重组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北方铜业组织形式变更的议案》《关于签署交易文件的
议案》。
4.2020 年 12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相关的职工安置方
案。
5.2020 年 12 月 25 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山西云时代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南
风化工与北方铜业重组的议案》,并审议同意本次重组完成后北方铜业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应修改北方铜业公司章程;同时审议同意由收购人签署《重组协议》
与《业绩补偿协议》。
6.2021 年 1 月 18 日,北方铜业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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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1 年 1 月 19 日,省国资运营公司对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与置出资产评
估报告进行资产评估备案。
8.2021 年 2 月 20 日,省国资运营公司出具了《关于南风化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批复》
(晋国资运营函[2021]58 号),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根据 2021 年 3 月 31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
司审批权限说明的函》(晋政办函[2021]45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山西省国资委将承担
的省属企业发展战略、企业重组、资本收益、产权(股权)流转、资本运作、薪酬分配、企业
经营业绩考核等出资人管资本职能,全部转授省国资运营公司承担。山西省属企业资本运作过
程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有关规定
应履行的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由省国资运营公司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
因此,本次交易已获得省国资运营公司批准,无需再向山西省国资委或山西省人民政府报
批。
9.本次重组其他相关交易对方已完成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10.2021 年 2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的
相关议案。
11.2021 年 2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中条山集团免于
发出要约收购。
12.2021 年 1—2021 年 9 月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2021 年 1 月 21 日)、
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 年 4 月 8 日)、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 年 7 月 16 日)、第二十八次会
议(2021 年 9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相关议案。
13.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向上市公司核发《关于核准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84 号),核准本次重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
的必要程序,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中条山集团依法可以实施本次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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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一)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
经核查,收购人已承诺通过本次收购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2021 年 2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了本次
收购方案,并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
方案已履行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并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收购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以要约
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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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
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会远 黄晓蕾
李 瑞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