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铜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2022-03-26
北方铜业(山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方铜业(山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运作,明确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
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监
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会及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会及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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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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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通知与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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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内以专人送
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
真、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
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应
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决议,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委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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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三)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日
起生效,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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