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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铜业: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3-23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3 月 21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

限,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应掌握有关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

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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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可以由董事兼任,但如某一事项需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表态时,只能以单一

身份表态。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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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

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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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

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

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

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

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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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下设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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