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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发控制: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04  

						    股票代码:000738            股票简称:航发控制          公告编号:临2019-001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1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2,803,862 股(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22,430,896.00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0,848,714.47 元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581,582,181.5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出具了瑞华验字〔2013〕第 90290001 号《验资报告》。
    二、与本次开立专户相关的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
案》,新增北京航科研发试制基地及补充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航
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项目总投资 26,315 万元,其中使
用募集资金 17,431 万元。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的公告》(临 2015-003)。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
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沙滩支行)、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联合保
荐机构)四方经协商,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对北京航科研发试制基地及补充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实施专户管
理。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授权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1350154800008625,专户本次计划存放金额为人民币 17,43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北
京航科研发试制基地及补充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累计转入该专户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甲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额,该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以实际累计投入金额为准,后
续转入该专户的募集资金自动纳入本协议监管范围。
    若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定
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乙方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
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池惠涛、张晓、毛军、司维以及丁方指
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
该专户总额的 20%的,乙方、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