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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发控制:审计问责管理办法(试行)2019-01-08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2019 年 1 月 7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及
整改不力等方面的追责工作(以下简称审计问责),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依法治企、合
规经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
    审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并作为年度考
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1.3 引用文件
    (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1.4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审计问责,是指公司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在上级机关和公司
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以及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推动
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应予问责事项的责任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责任认定和追责
处理。
1.5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子公司。公司对参股公司的审计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被审计问责单位为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被审计问责人员包括应承担领导责任或
主管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 职责分工
2.1 公司对应予问责事项中涉及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和子公司,以及公司管理的领导人
员进行问责。
2.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
    (1)制定或修订完善审计问责有关规定;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办
法应追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追责意见,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追责。
2.1.2 审计部门职责:
     (1)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不力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追责意见;
    (2)对其他应予问责事项,分类梳理后移交给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3)跟踪落实审计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
2.1.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审计部门移交的有关问责事项进行初步调
查核实,提出是否追责意见,并反馈给审计部门。
    (1)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违反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违反
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2)违反股权投资、资产评估、投资清理相关规定以及投资项目未达预期的事项,
由证券投资部负责;
    (3)违反财经法规、会计准则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的事项,由财务管
理部负责。
2.2 审计问责事项涉及单位和人员管理权限归属子公司的,公司总部将移交(详见附件
1)给子公司,责成子公司负责对事项中涉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3   审计问责的主要情形
3.1 公司被审计发现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
响或重大风险的,应对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问责:
    (1)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包括但不限于: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
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单位资金;违规出借银行账户或
对外出借资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未按规定用
途使用国拨资金、债券、银行贷款等有特定用途资金;通过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债
权债务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套取信贷资金等事项。
     (2)违反经营决策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未经集
体研究擅自决策、越权决策,或虽经集体研究但决策内容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相符、或
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在股权收购、资产处置、合并重组工作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
估、备案;违反建设管理程序,未批先建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
容和建设标准;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应招标未招标、应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
虚假招标,或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事项。
    (3)违反经营活动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规为
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物资采购活动中,未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发生经济纠纷,或与
服务商合谋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在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活动中,未按
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发生经济纠纷,或与服务商合谋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募投项目
非不可抗力因素,实施进度拖期超过批复周期 6 个月以上未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4)违反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准则、上级和本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
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填制和取得原始凭据入账,或白条抵账;现金坐收坐支;违规在
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支出;推迟和提前确认收入,或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确认标准或
计量方法,虚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费用,现场审计未整改;违规变更会计估计和会计
政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违规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进行收支结算等事项。
       (5)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而应该问责的,包括
但不限于: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追索或清理;物资采购管理不善造成
超储积压、闲置浪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投资项目达产后实际收益未达到预期水平,
且未采取措施;违规兼职取酬;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以及其他不当利益输
送(如违规持股、不当关联交易、违规捐赠)等事项。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实施条例》等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相关制度规定的事项。
       (7)其他应予问责的情形。
3.2 在配合上级机关审计检查和内部审计中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责任单位或
人员进行问责: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绝接受、干预或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3.3 在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中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问
责:
       (1)对上级机关审计决定和内部审计意见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2)虽已按上级机关审计决定和内部审计意见的要求组织整改,但整改不够彻底
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对无法纠正、不可逆的违法违规问题,未建立长效机制,屡审屡犯、屡禁不
止的;
       (4)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有违反《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审计问责的方式和程序
4.1 审计问责分为直接问责、责成问责和提请问责。
4.1.1 直接问责是指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直接对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的
行为,其中:
   对责任部门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在本办法规定的应予问责事项中,责任单位管控不力、情节较轻的,
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改正;
    (2)通报。在本办法规定的应予问责事项中,责任单位疏于监管、情节较重的,
应当责令改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在本办法规定的应予问责事项中,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
肃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在本办法规定的应予问责事项中,责任人员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
应当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扣减薪酬。在本办法规定的应予问责事项中,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或失职
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对其扣减一定薪酬;
    (4)组织调整。在本办法规定的应予问责事项中,责任人员失职失责、情节较重,
不适宜从事现岗位工作或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岗位或职务;
    (5)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上述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个人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1.2 责成问责是指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子公司存在上述 3.审计问责的主要
情形时,责成子公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的行为。
4.1.3 提请问责是指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派出子公司的
管理人员存在上述 3.审计问责的主要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提请
董事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的行为。
4.2 审计问责时,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问责:
    (1)拒不提供资料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问题发生后,不承担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3)玩忽职守、虚假整改的。
4.3 审计问责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1)审计期间积极整改,及时纠正的;
    (2)积极挽回经济损失,降低影响的;
    (3)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4)通过自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4.4 上级机关和内部审计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是审计问责的依据。
4.5 审计问责原则上结合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特殊情形可在上级机关出具审计决
定后和公司出具审计意见后单独进行。
4.6 审计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对初步调查核实材料和追责意见进行商讨后,涉及对责任
单位作出检查、通报处理的,由职能部门启动问责程序;涉及扣减部门绩效和个人薪
酬以及对干部通报、诫勉和组织调整的,移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启动问责程序;相关
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初步追责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的党组织。
4.7 公司领导认为应予启动问责程序的,审计部门应将相关事项直接移交相关部门调
查处理。
4.8 被问责部门应严格执行问责决定,并将执行结果按要求期限报公司审计部门。
4.9 审计问责结束后,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责决定,以及对责任人员给
予通报、诫勉、扣减薪酬及组织调整的问责决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人事档案
管理有关规定放入本人档案,并根据廉政档案管理规定存入廉政档案。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 附件
附件. 关于转办审计发现贵单位 XXX(部门、职务、姓名)问题的函
附件


   关于转办审计发现贵单位 XXX(部门、职务、姓名)
                                  问题的函


XXX 公司:
       航发控制审计组在对贵单位实施 XX 项目审计中,发现贵单位 XXX(部门、职务、
姓名)有违反《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问责管理办法》的情况,现将相
关资料转给你们,请核实处理,并于 30 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附件:XX 项目审计中发现问题资料




                                                            航发控制审计法务部


                                                                    年   月   日